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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姚创珍
    2017-09-17 19:10:57    来源:来源:临汾市人民政府网站   转载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临汾市人民政府网站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保障机制
    (一)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主要目标。建立稳增长促就业长效机制、公共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考核机制和重要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机制,实现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土地征收、项目实施与扩大就业联动,各项政策制定与就业风险评估、失业风险防控同步进行。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等配合)
    (二)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挖掘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就业潜力,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大力扶持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同时,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和引导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领域就业创业。
    (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配合)
    (三)支持小微企业招用各类劳动者就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国家和省、市鼓励扶持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各项政策,对新招用劳动者就业、招用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期限、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配合)
    (四) 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各县(市、区)要普遍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提升失业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应用水平,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准确及时研判就业形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配合)
    二、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打造宽松快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推动“一址多照”。推行“一站式服务”受理和并联审批等方式,鼓励创业创新。
    (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配合)
    (六)加强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扶持发展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灵活多样的新型小型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型创业园区,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鼓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模式,满足处于不同创业阶段创业者的服务需求,并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率、入驻户数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从创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或者一次性建设补贴。有条件的高校都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参加创业实训人员在实训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团市委等配合)
    (七)加强创业示范基地建设。2016年积极创建1个集创业孵化、创业园区、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市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市级创业型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设1个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根据入驻实体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从市级创业资金中给予50——1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团市委等配合)
    (八)启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包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各县(市、区)要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充实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创业贷款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贷款发放考核奖励办法,政策性小额贷款公司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要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依托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推行联保互保创业贷款担保方式。
    (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尧都农商行、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配合)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创业园区创业的学生,其进入基地创业的时间可视为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单位转让和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所得净收益,可按至少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与转化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创办企业并以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创业。各县(市、区)要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要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网上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2016年底前,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至少要依托现有资源,整合创建一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配合)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带动就业。从事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其他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符合灵活就业条件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三)鼓励创办社会组织创业。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就业工作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评选和展示推介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和获得市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的省级比赛)前5名且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从市级创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就业工作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五)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市、县两级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开设专门的创业服务“绿色通道”,为创业者提供“一条龙”、“一站式”创业服务,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政府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要主动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并作为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的创业指导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组建创业导师(专家)服务队伍,对创业者开展创业指导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六)大力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市级以上创业型城市(县、区),要将新增创业实体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指标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对在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活动中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业型城市(县、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配合)
    三、多措并举,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待遇标准和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见习补贴标准提高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可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为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及省、市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推进实施贫困县艰苦边远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和机关事业单位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等基层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定向考录政策。完善政府开发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和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残联等配合)
    (十八)健全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补贴。各县(市、区)要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展定期核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在全市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和退出后服务衔接工作。开发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不低于招用人员比例15%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等配合)
    (十九)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工作。将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纳入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范围。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5年内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享受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可同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残联等配合)
    (二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务输出。深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创建和人力资源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活动,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人力资源劳务输出、输入地对接服务,提升创建水平。加大劳务品牌和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举办协作交流会,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活动。鼓励市场化、社会化劳务输出服务,扩大劳务输出职业介绍补贴范围,对劳务输出数量大,自愿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享受劳务输出职业介绍补贴。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根据当年转移就业人数、劳务输出量和劳务协作基地建设情况经绩效考核,从上级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各县(市、区)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须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并作为审批要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扩大职业培训范围
    (二十一)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按照省级集中建设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形成联通城乡、覆盖全市17个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社区)的一体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失业信息监测体系,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业务经办、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决策分析。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投入力度,保持信息网络畅通高效。要逐步拓展社保卡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在2016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援助、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享受政府补贴等业务的持卡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统计局等配合)
    (二十二)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机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从2016年起将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对基层平台相关经费未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可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实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从上级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和原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费用数额。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制定出台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等配合)
    (二十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实际,合理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探索建立第三方职业培训供求预测制度,对于与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于企业面向在岗技术工人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规定给予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
    (二十四)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在继续加大创办企业培训力度的同时,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享受财政补贴的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培训,满足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个性化培训需求。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高校教育体系,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一次享受财政补贴的创业意识培训,毕业学年可参加一次享受财政补贴的创办企业培训。职业教育院校、医学院校临床专业等有离校顶岗实习要求的学生,可将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时间提前到按规定安排离校顶岗实习的前一个学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配合)
    (二十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参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于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最长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二十六)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抓好就业创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市、县就业工作领导组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要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和创业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就业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八)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层次分解落实。完善就业创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评价指标,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考核办、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十九)保障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及财政收入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合理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市、县政府间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划分支出责任。出台并公布市级就业资金绩效分配办法,引导县(市、区)政府加大就业资金投入。2016年,市、县两级要启用就业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审批电子档案和网络监控平台,规范资金审批流程,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全面开展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十)健全监测体系。建立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适时发布调查失业率。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重点企业、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内容,提高监测质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各乡镇、街道(社区)要主动承担起劳动力资源调查的职责任务,建立就业形势预测和定期分析制度,保持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会商机制,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集中失业风险。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对各地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和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所需经费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政府统计部门开展入户调查工作给予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失业率调查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妇联等配合)
    (三十一)注重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媒体宣传、举办政策对话会、设立微信公共平台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就业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等配合)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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